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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轄區內之個人李君用網路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結算申報申請退稅,過了應收到退稅款時間而沒有收到退稅款,向國稅局查詢方知道李君屬所得稅法定義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課稅方式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同。因之,李君當年度雖然有扣繳稅款,也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退稅之規定。究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綜合所得稅之申報及課稅方式有何不同?
國稅局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其應納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不適用同法第71條結算申報規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所得稅法之定義指下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不論在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是否屆滿183天。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至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非以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戶籍為判別之唯一標準。【#11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林明建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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