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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金融商品因發行機構或商品包裝方式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課稅規定,使得投資者稅負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機構間資源之配置,也連帶影響金融市場發展及國際競爭力。


為兼顧公平與效率目標,金融商品課稅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與國際接軌之特色,故98422日 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明定自9911日 起,短期票券等商品利息所得及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者應按10%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者,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其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該項修法符合國際潮流,除可望降低稽徵成本、活絡市場、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外,尚能提升金融市場的租稅公平性。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金融商品修法變動之問題,該局特將修法前後比較,列表如下:























































所得類別



所得人身分(註)



現行規定(修正後)



舊制規定(修正前)



短期票券利息



個人



10﹪分離課稅



20﹪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20﹪分離課稅



證券化商品利息



個人



10﹪分離課稅



6﹪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6﹪分離課稅



債(票)券附條件交易利息所得



個人



10﹪分離課稅



合併課稅


稅率級距6﹪至40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合併課稅



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個人



10﹪分離課稅



合併課稅


稅率級距6﹪至40


(視交易對象不同,分別按財產交易損益或利息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合併課稅



債券利息



個人



10﹪分離課稅



10﹪分離課稅



營利事業



合併課稅



合併課稅



  (註:個人係指居住者,營利事業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


另外,由於新規定自9911起適用,國稅局最後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務必注意,並按實填報以免申報錯誤徒增困擾。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吳股長06-2298034


彙總編號:990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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