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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依法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於規定期限誠實申報,如有應申報之遺產而漏未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應予處罰。
該局受理遺產稅未依限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主張因向法院聲明限定繼承,故未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稅申報期間6個月之計算方式應將法院作業時間扣除,因不知申報程序,稽徵機關亦有責任通知應申報遺產稅,申請免予處罰。
該局以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申報事證明確,繼承人雖辦理限定繼承,惟依法仍屬繼承人,自應負有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義務,尚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申報通知書,而免除申報義務及罰鍰處分,復查決定予以駁回,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該局呼籲,遺產稅申報期限係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如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以3個月為限,務必依法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巫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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