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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獲民眾檢舉,民眾在加油站旁附設的知名便利商店購物,所取得的發票不是超商抬頭的發票而是加油站所開立的發票,超商是否有短漏報收益之情事? 為釐清民眾疑惑,該局對此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說明,營業人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消費也要取得實際銷售者所開立之發票,如果所取得的並非銷貨商家本身開立的發票時,難免令消費者懷疑是否商家有短漏或跳開發票之行為?
由於銷貨形態的不同,營業人開立發票會有特殊的情況,例如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依財政部的函令規定
(一)專櫃營業人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並於每次與供應商結帳日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日期之銷貨清單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二)專櫃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將清單粘貼於收執聯背面交付專櫃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
該局指出,如果加油站營業人與超商間係採專櫃方式經營,則附設超商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加油站營業人名義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而超商則在每次與加油站營業人結帳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油站營業人。
所以,民眾在超商購物時,雖取得加油站之統一發票,因加油站營業人係採專櫃銷售形態,故超商本身並無短漏報收益之情事。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注意,針對抬頭不符或來路不明的統一發票,除了向營業的店家查詢之外,也歡迎民眾隨時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詢問。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江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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