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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市前鎮區杜先生來電詢問,因送貨不慎遺失統一發票一本,應如何向稅捐單位辦理補救措失?有無罰則?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如為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以書面敘明原因及遺失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
營業人倘若遺失已開立統一發票之存根聯,則可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
若確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論處,即按遺失之統一發票銷售總額處以5﹪之罰鍰。
營業人杜先生所遺失之統一發票,建議先自行查明有無開立使用,如已使用,可向其買受人取得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代替,未開立部分再向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報備;倘無法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則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446】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黃麗娜
聯絡電話:7256600分機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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