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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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予其生存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前述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者,該贈與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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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贈與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限內因出售而移轉者,應補徵贈與稅。該局以最近查核一件遺產稅案件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8年10月間贈與農地予其子乙君,其後甲君於100年2月間死亡,於審核死亡前兩年贈與應併入遺產稅核課時,發現該筆受贈農地所有權人已非乙君,經通知乙君瞭解係因財務狀況而出售該筆農地,願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繳贈與稅。該局並依該法第7條第3款規定,對於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案件,由乙君(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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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各自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就不計入贈與總額,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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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代償債務,法律上即擬制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類此案件,稽徵機關將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將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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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查獲繼承人漏報被繼承人死亡前出售房地應收債權3,400萬元,經核定補徵遺產稅7百餘萬元,並處1倍罰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本稅確定,惟罰鍰因依98年1月21日修正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改處0.8倍罰鍰計6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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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生繼承人已辦理遺產稅申報並取得免稅證明書後,因逾期辦理土地房屋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罰款案例。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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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儘速完成納稅手續,以利早日辦理繼承登記事宜,特別研擬「遺產項目自我檢查表」,置放於該局網站(址:http://www.ntat.gov.tw)上,供民眾自行下載使用。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常因不知被繼承人所遺的財產內容及其相關減免遺產稅之規定,於申報並取得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或繳清遺產稅後,才發現原來遺產中尚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作為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只要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即可以減免遺產稅……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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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有納稅義務人因不瞭解遺產稅延期申報規定,未檢附符合規定之文件致無法核准遺產稅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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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倘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惟該保險公司係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該保險給付須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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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及1140條所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稅;但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轄內被繼承人ÏÏ君於99年9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將被繼承人97年底贈與配偶šš君現金50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經查得被繼承人ÏÏ君與其配偶šš君於98年間因個性不合,已協議離婚,故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則受贈人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各款規定身分,該筆贈與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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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方式,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若第一順位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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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如贍養費),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夫妻為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約定,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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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李代書來電詢問,其代辦之遺產稅案,繼承人與建商已簽訂合建契約,欲先行移轉部分土地,但財政部就提供擔保先行移轉之函釋有2則(83年11月2日台財稅第831617748號及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可否詳細說明其有何不同。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財政部83年11月2日台財稅第831617748號函,係提供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標的為納稅保證,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其應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可接受納稅義務人提供之切確切納稅保證,可就該等須先行移轉之土地,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另財政部84年12月20日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係提供『非』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標的為納稅保證,該保證應與被繼承人所遺土地中欲先行移轉之土地部分等值,且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對將來核定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可就該等須先行移轉之土地,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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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及捐贈文化創意活動,其捐贈總額在新台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限制。

該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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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漏申報債權而受處罰的案例,該債權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納稅義務人自認被繼承人配偶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依規定合併申報被繼承人退職所得,為何仍以漏報遺產債權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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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存款於金融機構,經稽徵機關查獲時仍未轉存父母帳戶者,係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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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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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到桃園林先生電話詢問,其父親長期旅居國外,日前過世,繼承人申報父親的遺產稅時,是否可將父親在國外欠銀行的百萬債務、應繳的所得稅、喪葬費等,全都列報為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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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李吳○○君死亡前5年內繼承配偶銀行存款2,500萬元,而李吳君取得該筆存款即償還本人所欠銀行債務,其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主張,如李吳君未將繼承之存款償還債務,則該筆存款依法得予免稅,債務得自遺產扣除,國稅局應實質認定被繼承人李吳君所繼承2,500萬元應予免稅,以免重複課稅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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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老張以其未成年子女名義,採每年存入195萬元之6年期零存整付定期存款,於到期後其子女可領回1,200萬元,究應以期滿之可領回金額於期初1次申報繳納贈與稅?抑應以分年存入之金額分年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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