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予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倘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惟該保險公司係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依該委員會95年6月1日金管保三字第09502031820號函,並無我國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該保險給付須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聯絡人:03-3396789分機1483 李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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