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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來電詢問,所營事業遭檢舉漏開發票,是否會被停業,除了停業之外還會有什麼處罰?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1倍至10倍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而言。如營業人在101年3月1日及同年10月5日被檢舉漏開發票,又在102年1月15日被查獲漏開發票,營業人在「1年內」漏開發票3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轄內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如因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 06-2298048 begin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06-2298048 免費 end_of_the_skype_highl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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