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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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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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未成年人興建、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如不能確實證明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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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曾小姐的父親(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但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過戶,該筆已出售之土地,雖尚未辦理移轉登記過戶,仍然屬所有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因該筆土地訂有買賣契約,已賣與買受人並取得價款,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依法該土地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土地取得之價款,如死亡時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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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年度102年已然到來,許多納稅人為了把握每年贈與稅免稅額度,常會在年度開始時申報贈與,但贈與稅免稅額究竟是按贈送出去的金額計算,還是依各受贈取得的金額核計?下面的例子將告訴你正確的算法:舉例來說:A家庭中的陳爸爸、陳媽媽各自從自己的銀行帳戶匯款220萬元至兒子的銀行帳戶,陳子即擁有440萬元之受贈財產;B家庭則是由張爸爸的銀行帳戶直接匯款440萬元給兒子,未從張媽媽銀行帳戶中匯款,張子亦即擁冇440萬元之受贈財產,那麼,哪個家庭會被課徵到贈與稅,哪個家庭又是成功的使用免稅額而不需繳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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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不少民眾趕在農曆過年前結婚,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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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灣社會,大部分家庭小孩都不多,愛子心切的父母們,為了讓小孩有更優渥的生活條件,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220萬元(贈與事實發生於98123日(含)以後)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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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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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將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且在死亡前5年內該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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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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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經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是否不論有無遺產,都一定要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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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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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贈與稅免稅額,財政部已經於100年11月24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533600號公告在案。本(101)年度與上(100)年度相同,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至於稅率為單一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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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灣社會,有資力的父母大都從孩子很小的時候,就開始替他們做節稅及理財規劃。例如,運用每年每人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小孩現金、股票或房地產等,如果未成年小孩以歷年受贈資金購買不動產,是否還會課徵其父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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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詢問,她僅有一名子女,為籌備未來的教育基金,每個月以子女名義購買定期定額基金2萬元,是否須要申報贈與稅?又申報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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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趕著建國百年歡喜娶媳婦嫁女兒,有些疼惜子女的父母更不免習俗想獻上財物的祝福,但不知道稅法是如何規定?南區國稅局許春安局長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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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外籍人士李先生來電詢問,父親為中華民國國民,死亡後遺有財產,如繼承人分配不均,是否有贈與稅問題。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關於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訂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之,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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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地方稅務局及地政機關詢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已取得稽徵機關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於辦理捐贈財產移轉時,是否需再申報贈與稅,取具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20條第1款至第3款,均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及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團法人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免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其差異在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被繼承人之遺願或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自願捐贈遺產時,取得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倘納稅義務人自願捐贈其自有的財產時,則應申報贈與稅,取得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因此,已取得國稅局發給的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後,繼承人不用另案再申報贈與稅,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依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即可向地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捐贈財產之移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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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海外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自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在此之前個人獲取境外利益雖不屬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是受贈海外財產,而贈與人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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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報載結婚多年之夫妻,老婆因受不了老公花心且多次劈腿,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老公雖有後悔之意,仍舊挽回不了妻子離去的決心,這名先生多金風流,法官考量先生住院期間妻子多年無怨無悔照顧,因此判准離婚且老公需支付老婆5,2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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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公開上市上櫃股票,其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除權或除息者,其配發之股票或股息,應課徵遺產稅,並以繼承開始日該項股票之收盤價估值申報。
該局指出,公開上市(櫃)股票之除權(息)交易日如在繼承事實發生前,因其配發之股利屬被繼承人所有,仍應併入遺產申報,繼承人倘漏未申報,如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以漏報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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