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曾小姐的父親(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但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過戶,該筆已出售之土地,雖尚未辦理移轉登記過戶,仍然屬所有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但因該筆土地訂有買賣契約,已賣與買受人並取得價款,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依法該土地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於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土地取得之價款,如死亡時仍然存在者,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與乙君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售1筆公告現值價值100萬元之土地予乙君,並已收取全數買賣價款200萬元,但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過戶即死亡,甲君之繼承人子女等,申報遺產時,須將該筆土地依照公告現值100萬元計入遺產總額再以該筆土地依公告現值100萬元列入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扣除,倘該買賣之土地價金200萬元仍未作它用(或尚未收取),則該筆資金(或債權)均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114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惠瑛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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