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結婚多年之夫妻,老婆因受不了老公花心且多次劈腿,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老公雖有後悔之意,仍舊挽回不了妻子離去的決心,這名先生多金風流,法官考量先生住院期間妻子多年無怨無悔照顧,因此判准離婚且老公需支付老婆5,200多萬元。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一方應給付給他方的財產,因性質上屬扶養義務的延伸,非屬贈與稅課徵範圍,享有免徵贈與稅的優惠。但離婚協議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未能舉證屬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即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的夫妻如確屬離婚時約定的贍養費或其他補償,應於離婚協議書載明清楚條件及金額,惟若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記載以外的給付,如無法證明屬離婚約定的給付,則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補稅受罰。【#521】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營所稅課 職稱:審核員 姓名:洪麗玉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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