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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趕著建國百年歡喜娶媳婦嫁女兒,有些疼惜子女的父母更不免習俗想獻上財物的祝福,但不知道稅法是如何規定?南區國稅局許春安局長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許局長特別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為100萬元。也就是說,在子女結婚時,父母除了可分別利用一般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贈與財物給子女以外,因為子女婚嫁而額外贈與財物,總金額只要不超過100萬元,也可以免課贈與稅。換句話說,子女婚嫁當年度,父母如無其他贈與行為,可以各自贈與320萬給結婚的子女,不需繳納到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姜科長06-2298052
   彙總編號:1001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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