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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12/19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課徵贈與稅,但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2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述應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之贈與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或經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倘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但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2倍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據實申報,並特別注意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被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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