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8/12/19

董先生來電稱人在國外年餘,未曾收到稅捐機關之稅單,經詢問才知稅單係公示送達,請問該稅單是否具送達效力?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生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文書無從送達,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依法得為公示送達。所稱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應係就送達時而言,送達時應受送達人如經稽徵機關查明係行蹤不明,即可為公示送達,一經依法為公示送達,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因此,董先生雖人在國外,未曾收到稽徵機關之稅單,尚難事後主張公示送達期間人在國外,而阻卻其效力。【#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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