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年贈與現金給未成年子女,雖取得國稅局所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未成年子女據以購買房屋、土地或投資股票等財產時,仍需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目前分類:遺產贈與稅 (136)
- Jan 29 Fri 2010 01:15
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 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 Jan 27 Wed 2010 01:0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該局最近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代配偶清償銀行房屋貸款計2,000萬元,繼承人嗣後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函請該配偶說明雙方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其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始為合理。該局表示,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僅不課贈與稅而已,惟仍屬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前揭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屬贈與行為,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該局最近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代配偶清償銀行房屋貸款計2,000萬元,繼承人嗣後申報遺產稅時,並未申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函請該配偶說明雙方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其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始為合理。該局表示,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僅不課贈與稅而已,惟仍屬贈與行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課稅。前揭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屬贈與行為,該贈與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
- Jan 19 Tue 2010 23:25
9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將遺產及贈與稅稅率修正為單一稅率10%,9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其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業經財政部於98年1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560號公告發布如下:
(一)99年發生之遺產稅案件:
- Jan 19 Tue 2010 23:21
贈與子女嫁妝或聘金,應否課稅
(桃園訊)歲末又到結婚旺季,您有要送給即將結婚的子女嫁妝或聘金又怕被課贈與稅的困擾嗎?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又表示,這部分的贈與是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發生時當年度的贈與總額,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為220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在稽徵實務上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個月以內的贈與,都從寬認定為因子女婚嫁時的贈與。
- Jan 16 Sat 2010 00:50
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
- Jan 10 Sun 2010 02:32
生前投保巨額保險避稅應課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邱局長政茂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投保巨額人壽保險,國稅局會查核其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狀況,如經綜合判斷認屬規避稅捐行為,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與遺產及贈與稅第1條規定,將該保險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 Jan 08 Fri 2010 00:31
99年發生之繼承案件,免稅額1,200萬元;贈與案件,免稅額220萬元
- Nov 29 Sun 2009 00:28
捐贈遺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Nov 29 Sun 2009 00:18
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得應納稅額。
北區國稅局最近屢次接獲民眾詢問電話,詢問遺產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 Nov 27 Fri 2009 00:59
子女婚嫁贈百萬免課稅
年關將近,結婚旺季又開始了,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子女成家時財力來源,致邇來民眾紛紛打電話詢問同一年度其子女分別婚嫁時,其贈與的財物,是否仍僅為100萬元或可分別贈與每人各100萬元?
- Feb 06 Fri 2009 19:34
被繼承人遺留之債權及抵押權於死亡時已罹消滅時效者,申請繼承登記時,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賦稅》2009/2/6
(桃園訊)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抵押權於死亡時,已罹消滅時效者,已非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免計入遺產課稅,申請人辦理繼承登記時,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之適用。
- Feb 06 Fri 2009 19:26
子女新婚贈與,節稅好管道
- Feb 06 Fri 2009 19:22
贈與直系血親都市計畫外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不得免徵贈與稅
- Feb 02 Mon 2009 12:03
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是以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扣除額為準
- Feb 02 Mon 2009 12:01
遺產稅已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申報者,視同全體已申報
《賦稅》2009/1/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但如已由繼承人其中一人出面申報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申報,且納稅義務人仍為全體繼承人,因此有短漏報遺產而應受處罰時,基於全體繼承人均有依法申報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所以處罰之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未出面申報遺產稅之繼承人,不能以不知情而主張免罰。
- Jan 22 Thu 2009 17:16
贈與股票非屬交易行為,免課徵證券交易稅
- Jan 22 Thu 2009 16:52
生前被徵收土地死亡後撤銷徵收發回所有權者,該土地免列入遺產課稅
- Jan 17 Sat 2009 19:49
取得遺產稅證明書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免被處罰
- Jan 17 Sat 2009 18:01
執行業務者對參選人之捐贈相關規定
- Jan 15 Thu 2009 17:57
父母將資金移轉子女後,於查獲前再匯回者,雖不涉及贈與,如有分散利息所得,仍應予補稅處罰
《賦稅》2009/1/15
民眾往往為了避稅,刻意將自有資金移轉至子女或親友等帳戶,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南區國稅局提醒,此舉有可能涉及贈與或分散利息所得,民眾在進行規劃前宜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