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歲末又到結婚旺季,您有要送給即將結婚的子女嫁妝或聘金又怕被課贈與稅的困擾嗎?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又表示,這部分的贈與是不會計入該贈與行為發生時當年度的贈與總額,所以贈與人當年度有其他贈與時,仍然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目前為220萬元)。至於如何認定贈與行為是屬於父母對子女「婚嫁時」的贈與,目前在稽徵實務上對於父母在子女結婚日前後6個月以內的贈與,都從寬認定為因子女婚嫁時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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