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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100年1月1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月領取之薪資,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稅款之稅率,雖由6﹪降為5﹪,唯同一年度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之外勞,因非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其全月領取之薪資所得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100年度基本工資為17,880元)其扣繳率仍為6﹪,1.5倍以上者,扣繳率仍為18﹪,同時亦無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每月應扣繳稅款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因短扣、短繳稅款而受罰。【#028】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趙光中
聯絡電話:(07)分機 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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