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19

(桃園訊) Nick先生來電詢問,其96年度有薪資所得,是否須辦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Nick先生案例言,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7條第2項、第3項及第73條第1項規定,Nick先生為美國籍,持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在臺灣受聘教外語領有薪資所得,美語補習班之負責人於給付薪資時已扣繳20%稅額,又96年度Nick先生居留合計81天,是以不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居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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