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參加競技競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之獎金或獎品,主辦活動之扣繳單位應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獲勝或中獎者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

該局說明,年關將近,各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紛紛舉辦尾牙餐宴,其中不乏穿插抽獎摸彩活動,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前段及第3條第7款前段規定,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依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繳10%,惟國內居住的個人,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未超過20,000元者,得免予扣繳。獲(中)獎人非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依給付金額扣繳20%。

以實物如電冰箱、電視機等當作中獎獎品者,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金額依上述規定辦理扣繳。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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