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財政 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自99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海外所得且全戶全年合計數(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須併入基本所得額,故民國100年申報99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

1、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含)元以上者。

2、保險給付:95年1月1日以後訂立之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3、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4、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之捐贈」。

該局進一步表示:


依照上述所計算出來的基本所得額600萬元以下者,因可扣除600萬元之扣除額,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應先扣除600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算出基本稅額後,需再與一般所得稅額作比較,當一般所得稅額高於基本稅額時,即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無須繳納基本稅額;當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時,除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外,並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再減除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繳納


亦即另須繳納之基本稅額=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限額。
如有任何疑問,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請民
眾多加利用,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
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林瓊雯,電話:04-
23051111轉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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