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某報社論有關「豪宅稅」之內容,與事實未盡相符,特提出說明如下:




一、鑒於各縣市並未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覈實調整房屋標準價格,現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房屋標準價格與房屋實際造價落差甚大,房屋坐落地段率之調整亦有相當落差,以致使用豪華建材、地點極佳之高價房屋,房屋課稅價值嚴重偏低,其房屋稅稅負與一般房屋相較顯不合理,有違租稅公平,財政部乃邀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研商「合理評定房屋現值」會議,以改善現行高價房屋之房屋稅偏低不合理現象,尚無該篇社論所述財政部召集25縣市稅捐處會商,決定由台北市率先做起,針對轄區內之高價房屋課徵「豪宅稅」之情事。




二、房屋課稅現值之評定依法係屬地方政府權責,現行高價房屋與一般房屋比較,稅負相對偏低,為使課稅更趨公平合理,合理評定房屋現值以提高高價房屋之房屋稅,有其必要。臺北市政府係在現行制度下,依法調整高價房屋之課稅現值,並無另行開徵豪宅稅。

該篇社論所述財政部想要用「豪宅稅」來達到平抑房價、照顧弱勢及要以房屋稅的提高來達到對有錢人課重稅的目的等云云,顯有誤解。


  財政部另說明,現行土地公告地價與市價偏離,地價稅之稅負亦有不合理情形,為此,前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業決議將現行每3年公告地價之規定縮短2年,以使公告地價逐步趨近市價,該部並已函請內政部研修平均地權條例,未來擁有高價房地者,其房屋稅及地價稅稅負將合理提高,以符合租稅公平。該部也再次重申,上開措施僅為落實現行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合理課徵,並非另行開徵新稅目



  財政部同時指出,為促使地方評價委員會合理覈實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財政部將各縣市致力於房屋稅稅負合理化之努力,列入財政努力之評量,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參考,以避免縣市政府之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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