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美圓 31.4375

日幣 0.3052

澳幣 26.6433

加幣 29.5141
歐元 46.2066

港幣 4.0159

韓圓 0.0263

馬幣 9.4442
披索 0.7087

英鎊 57.8483

新幣 22.245

南非 3.8366
瑞典 4.765

瑞士 29.2325

泰銖 0.9364

印尼盾0.0031


上述匯率資料置放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首頁「外僑稅務」項下,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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