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每年審核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總會發現有不少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或其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而遭該局剔除補稅之情形。


國稅局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係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才可以列報扣除(須檢附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他受扶養親屬,縱具有大專以上院校之學生身分,仍不得申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以扣除該補助的餘額,在上述規定的限額內申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3年者,不適用該項扣除額。【#058】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筠珍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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