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9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謂電子發票係指經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有別於傳統以紙本來開立統一發票,因應現行電子商務型態,營業人開立發票的交易行為可以透過電子發票來完成,不僅可營造無紙化環境,更可節省交易成本。


   至於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發票的資格為何?該局表示,只要營業人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均得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透過整合服務平台或獨立第三者加值服務中心之電子發票系統使用電子發票,但值得注意的是,申請使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發票系統的營業人,其對方營業人亦應具備使用電子發票之資格。


  另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其字軌號碼如何輸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或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以其當期未使用之電子計算機或三聯式收銀機之字軌號碼作為電子發票之字軌號碼;至於非屬經核准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且非屬經核准自行印製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可依下列方式辦理:

 
   1、以當期購買未使用之三聯式或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之字軌替代之,且應於該發票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上註記已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

 
   2、申請使用整合服務平台電子發票系統的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者,可於整合服務平台取得「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

 

但營業人如未將「電子發票專用字軌號碼」使用於整合服務平台或轉以其他方式開立電子發票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取消配賦其專用字軌號碼。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多多利用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開啟無紙化的電子商務新紀元,推動愛地球的環保新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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