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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已申報核定案件),將於98年2月2日陸續寄發,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惟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如於97年9月至98年12間有依相關法令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工作所得補助金或關懷救助金等情形者,可於98年2月11日到20日之間,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最長可延長3個月。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景氣低迷,並紓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壓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繳納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綜合所得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前揭條件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另即使已申請96年度綜合得稅核定補徵稅款延後繳納之民眾,申報9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符合前揭申請延繳規定者,仍可申請延後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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