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國際金融海嘯經濟景氣低迷影響,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且符合相關條件,即可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所在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延期繳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於97年9月至12月或98年1月至4月之營業收入淨額與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延期繳納,其適用範圍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及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或繳納期限在98年2月4日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延期繳納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