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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10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機構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最近查核轄區內一家電子產品製造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大額之應付費用,其中有該公司93年間為取得國外技術所列報之應付技術服務費用約為2千餘萬元,經查該費用已超過2年尚未支付,該局即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1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帳上若有逾2年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或是以前年度高估應付費用以致有部分費用不須再支付者,都應轉列為「其他收入」,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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