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10

(本報訊)高雄市吳先生詢問,最近整理97年11-12月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1張係97年12月底消費,但店家卻開立98年1-2月之發票,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至於受人,其取得次期之統一發票,應以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開獎號碼對獎。例如97年12月底消費,拿到隔年1-2月之發票,這張發票不能對97年11-12月之開獎號碼,而要等到98年3月對1-2月之開獎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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