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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5

   臺英(英國)租稅協定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規定,股利或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如為他方領域居住者,所得來源領域課徵之稅額不得超過股利或利息所得總額之10%。英國認可單位信託(Authorised Unit Trust,AUT)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及利息,得否以單位信託名義申請適用前開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財政部於近日發布相關函釋,說明其適用方式。 

 

 AUT為經英國金融服務管理機構認可設立之單位信託,屬於集合投資計畫(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形式之一,集合信託單位持有人之資金,為其利益投資並持有股份或其他標的。依英國稅法規定,將AUT視為英國居住者公司適用公司稅之課稅規定,其投資收益列為AUT之收入,且管理費用及利息支出可於計算課稅所得時減除。

 

但是,有別於英國一般公司稅法之規定,AUT於一分配期間如符合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The Authorised Investment Funds (Tax) Regulations)規定之「合格投資測試(The qualifying investments test)」(投資組合中一定比例以上為固定收益之投資標的)者,其可分配金額得登載為利息分配,視為於分配日給付利息予單位持有人,並可列為利息支出減除,AUT階段實際上並無租稅負擔;不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之AUT,其可分配金額則登載為股利分配,視為於分配日分配股利予單位持有人,不得作為費用減除,適用之稅率為20%。

 

  財政部表示因租稅協定所定股利或利息上限稅率之適用對象必須符合締約國居住者及受益所有人雙重條件,AUT是否可以其名義適用上限稅率,關鍵在於其是否為股利或利息之受益所有人。

 

該部爰考量上述英國稅法規定,將AUT適用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方式區分為:

 

一、不符合「合格投資測試」且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分配之AUT:如能提示英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不符合英國認可投資基金課稅細則規定「合格投資測試」及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之證明文件,得以該AUT為股利及利息之受益所有人名義適用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之規定。

 

二、其餘英國AUT,則不得以其名義適用臺英租稅協定,仍應依AUT受益所有人為英國居住者持有該AUT單位數占該AUT發行單位總數之比例,適用臺英租稅協定上限稅率或彙總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限縮英國AUT依據我國「適用租稅協定稽徵作業要點」及受益所有人於「事前」申請適用上限稅率之租稅協定利益,英國AUT是否符合「合格投資測試」及其可分配金額登載為股利或利息分配之判定時點,以英國AUT取得中華民國來源股利及利息最近一次英國稅法規定分配期間之可分配金額登載類別為準。

 

而AUT於最近一次分配期間登載為利息分配而須提示英國居住者比例證明者,則以所得發生前一年12月31日至所得發生時任一時點之英國居住者單位持有人持有單位數占該AUT發行單位總數之比例為準。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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