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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5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獲工頭以個人名義承攬工程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而以人頭供營造業報繳薪資,經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未辦營業登記而營業者,除追繳稅款外,依同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如有意從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記得要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依法報繳營業稅,否則一但被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真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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