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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防杜虛設行號販售統一發票謀取不法利益,及避免營業人因一時疏忽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特別提供下列5點注意事項,請營業人小心防範:


一、確認交易對象,務必索取其開立的發票,如與甲公司(行號)交易,應該取得甲公司(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不得收受其他公司(行號)開立的統一發票。


二、營業人進貨時,應注意取得銷貨商交付的統一發票,是否確為該銷貨商所自行開立。


三、應以支票支付貨款,並予抬頭(書明開立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名稱)、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並保存與交易有關之所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四、加強事前徵信工作,儘量不與個人或來路不明者交易。


五、有疑義可速向稽徵機關查明交易對象之設立、申報情形是否正常,以確保自身權益。


該局籲請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取得虛設行號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所(分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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