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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之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報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該營利事業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者,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稅法規定誠實申報,以避免遭受處罰。【#035】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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