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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2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但如已由繼承人其中一人出面申報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申報,且納稅義務人仍為全體繼承人,因此有短漏報遺產而應受處罰時,基於全體繼承人均有依法申報繳納遺產稅之義務,所以處罰之效力及於全體繼承人,未出面申報遺產稅之繼承人,不能以不知情而主張免罰。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張君於96年1月間死亡,全體繼承人共有4人,經其中一位繼承人A君於6個月之申報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案經查獲尚有短漏報遺產800餘萬元,短漏遺產稅100餘萬元,遂依法就短漏稅額處以一倍之罰鍰,並以全體繼承人為受處分人。
嗣後另一位繼承人B君主張遺產稅申報之內容,完全是其兄A君一人所為,A君趁被繼承人陳君病危時,盜領被繼承人存款,以致有短漏報遺產情事,其惡意隱匿侵佔遺產,不應歸責於其餘之繼承人,因此不應負罰鍰責任。因遺產稅已由一人申報者,依法應視同全體繼承人已為申報,一人申報行為之利益與不利益應及於全體繼承人,一人短漏報之效果,其他繼承人自不能免責。
該局籲請繼承人申報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參考,並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發生漏報遺產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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