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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3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規定取得下列之進貨憑證:
1.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2.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3.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
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4聯作為記帳憑證。
4.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註明出售人姓
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5.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人採購之年月日、貨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並簽章證明。
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該局呼籲,廢棄物回收業者收購廢棄物或舊貨物時,應取具合法進貨憑證,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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