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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財產目錄中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時,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最近發現某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時,經查其經營不善欲結束營業,而帳上一部分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因無法出售而須廢棄,乃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金額達1百餘萬元;然經查核其非屬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未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致申報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遭否准認列,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國稅局特別呼籲中小型企業,如有固定資產報廢時,應記得於事前向稽徵機關報請核備,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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