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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9

(臺中訊)陳先生來電詢問:

本人房屋96年底遭法拍,同年法院發給買受人權利移轉證書,但所有權移轉登記在97年初才辦好,請問該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報於96或97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答覆: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原則,依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第53875號函釋,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不適用上述解釋函規定,是陳先生該筆財產交易所得,應列報於9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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