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一件100年度遺產稅案件時,發現繼承人因繼承財產而與第三人打起民事訴訟,最後雙方達成和解,該繼承人給付第三人法定利息138萬餘元,查核單位乃通報該第三人所在稽徵所,依法歸課其100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納稅人常誤以為因訴訟取得的利息具有賠償性質,所以不必課稅,其實該筆利息與個人儲存於金融機構所孳生的利息都是利息所得,必須申報課稅,惟差別在於金融機構存款的利息,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訴訟取得的利息並不適用。此外,個人因為訴訟,一次取得數年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課稅,以本次查核案件為例,該筆138萬餘元利息雖是從97年度開始計算至100年度,卻要全部申報在「取得年度」即100年度,請納稅人務必留意。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人,個人間因訴訟取得利息,雖然沒有扣繳憑單,仍應誠實申報,勿存僥倖之心!以免遭受補稅裁罰,為維自身權益,打官司者不可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姜科長 06-2298052
彙總編號:10102-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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