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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桶裝瓦斯上下游相關業者,應按其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我國液化石油氣早期係由國營事業負責生產銷售,為順應自由化之世界潮流,近年來政府逐步開放總經銷及生產、進口。此一產業按其上下游分工,計分為生產及進口商、 經銷商、分裝場業、分銷商(即瓦斯行)。
早期分裝場業僅為分銷商(即瓦斯行)代工,擔任運送及灌氣工作,真正交易相對人為經銷商及各地分銷商,此一代工時期係由經銷商開立統一發票予分銷商,分裝場再開立分裝、儲存費之統一發票予分銷商。
惟自95年7月起我國瓦斯經銷體系已改變,不得再採用代工時期開立統一發票之方式。上下游業者間之進銷貨均應依序開立及取得統一發票,即生產及進口商應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經銷商,經銷商應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分裝場業,再由分裝場業開立統一發票予銷售對象分銷商。
相關業者如仍採代工時期之作法,居於中間商之分裝場業者未依規定取得上游經銷商進項憑證及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下游分銷商,將涉及之違章情事,連帶造成上游經銷商涉有跳開發票之嫌,而下游分銷商則涉及取得非際交易對象之進項憑證之違章行為。
該局提醒,本於愛心辦稅之原則,自即日起至97年12月31日止為輔導期,各地國稅局將輔導相關業者,應自95年7月起依上開方式開立統一發票。輔導期間如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之案件,輔導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補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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