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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9
(臺中訊)王小姐問,其公司將原料運至國外加工,再運往他國銷售,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應於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憑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行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金額後之差額部分核實申報。
中區國稅局再進一步表示,如果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或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俟加工完成後運回,申報方式與上揭情形不同,毋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申報,得於成品運回再出口時,適用零稅率,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應於貨物運往國外加工時,憑海關核發出口報單記載之貨價,先行申報適用零稅率;俟加工後,運銷第三國買受人時,再憑有關交易證明文件,按交易總額減除原申報金額後之差額部分核實申報。
中區國稅局再進一步表示,如果營業人以不結匯方式,將原料、物料或半製品運往國外加工,俟加工完成後運回,申報方式與上揭情形不同,毋庸於運往國外加工時申報,得於成品運回再出口時,適用零稅率,
惟貨物運出加工後如覓得國外買主,並於加工完成後直接運交買受人,則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計算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作為適用零稅率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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