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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29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檢舉人投訴,稽徵機關常以檢舉人逾期未提供具體逃漏稅事證而將案件免議結案,詢問得否對該處理結果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說明,行政機關對檢舉事項所為之答覆,僅係事實之敘述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對檢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發生具體法律上效果,核其性質,應屬事實通知,而非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是檢舉人對稽徵機關處理檢舉案件之方式尚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除了要明確敘明被檢舉者姓名、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外,應提示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予以佐證。
又同要點第16點規定,檢舉書應詳予查核是否具備第13點所規定之事實,如經調查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該局呼籲,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檢舉書之內容須具備人、事、時、地、物等要件,亦即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涉嫌逃漏稅之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逃漏金額或其他相關之具體事證及可供調查之資料與線索,俾利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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