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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外界對房屋合理課徵房屋稅之期待,財政部今天邀集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研商「合理評定房屋現值」會議,獲得以下共識:
一、請各縣市檢討房屋稅稅負之合理性,如有調漲或調降之必要者,應一併考量。
二、請各縣市參考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研擬之調整方式,檢討現行之標準單價,俾使房屋稅更為合理。
三、請本部賦稅署研辦有關房屋稅稅率及標準價格重行評定期間之修法事宜。
四、各縣市致力於房屋稅稅負合理化之努力,未來將列入財政努力之評量,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之參考。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係以房屋現值為稅基,並依使用情形按法定稅率課徵之。依房屋稅條例第10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核計房屋現值。而房屋標準價格,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係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依規定,各縣市政府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每3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惟實務上,各縣市對於各種建造材料,並未覈實調整,以致於其與房屋實際造價落差甚大,房屋坐落地段率之調整亦有落差,因而造成使用豪華建材、地點極佳之高價房屋,房屋課稅價值偏低,其房屋稅與一般房屋所差有限,有違租稅公平。
今日會議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合理評定房屋現值,已有共識,現行高價房屋之房屋稅偏低不合理現象,未來將可獲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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