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3

(本報訊)高雄市王小姐問: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且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之停車場,所收取之停車費,是否可按日彙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1.5.28台財稅第0910453449號函釋規定,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如使用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可比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並參照「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於收款當日按實際收款金額逐台彙總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台號「彙開」字樣,並應於申報銷售額時,檢附各台號之營業收入明細表,報繳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經營停車場之營業人須符合上開函釋規定才能按日彙開一張統一發票,如非以停車繳費機收取停車費者,仍應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補稅並處罰。【#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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