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3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外籍旅客來台觀光、購物,刺激消費,於92年即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訂定「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外籍旅客來台觀光,向國內貼有TRS標誌之特定營業人購買供日常生活使用,並隨旅行於30日內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滿3千元以上者,該外籍旅客於出境時,可持護照、旅行證或入出境證,同時出示所購貨物、統一發票、退稅明細申請表等,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憑海關核發之退稅明細核定單,逕向設置在機場或港口之臺灣銀行,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為增進外籍人士、營業人及一般民眾對外籍旅客來台購物退稅機制的瞭解,包括相關法令與TRS標誌之特定營業人名冊等資料之查詢,請上網進入該局網站,路徑為首頁/申辦查詢/查詢服務/其他查詢/外籍旅客退稅,歡迎點閱。
該局網址:www.ntak.gov.tw【#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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