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本(99)年之遺產稅案件免稅額、扣除額並未調整,仍適用98年之金額,

 

免稅額1,200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及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納稅義務人可依免稅額、扣除額及單一稅率10%,先行試算有無應納遺產稅


  該局並就贈與稅之課徵規定說明如下,贈與稅免稅額為220萬元,係以贈與人每年贈與金額為計算基礎。例如:王君本年贈與女兒及兒子分別為100萬元及120萬元,合計220萬元,符合免稅規定,無贈與稅問題。另A君本年贈與B君及C君分別為220萬元及100萬元,合計320萬元,超過免稅額部分之100萬元,國稅局將依規定單一稅率10%,課徵贈與稅1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1212
  彙總編號:990112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青透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