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8

(臺中訊)最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查獲甲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扣除額5,000萬元,經查核購買土地之資金來源,發現甲君先向A公司(負責人為代書乙之二等親)以1,000萬元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 2個月內以5,000萬元出售該土地予代書乙君,取得土地出售價款5,000萬元之後向另一代書丙君按土地公告現值5,000萬元購買另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並捐贈政府機關。

本案甲君透過A公司及代書乙君、丙君之蓄意安排,藉由土地低買高賣手法將甲君之資金成本墊高,再將墊高後之資金按土地公告現值購買另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用以捐贈政府機關,藉此虛增捐贈土地之成本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故甲君之綜合所得稅土地捐贈扣除額按查獲之購買實際成本1,000萬元核定,至虛列捐贈扣除額4,000萬元經剔除並補稅處罰近900萬元。

該局表示,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核實減除;若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況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切勿聽信不法業者之租稅規劃而虛列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一經查獲實際成本除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1倍罰鍰。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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