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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8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振興經濟,政府將於1月18日起發放消費券,除另有規定外,民眾可持消費券向全國各地營業人進行消費。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消費者,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表示:基於「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因此倘民眾消費金額小於支付消費券之金額者,仍應按收取消費券總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依前開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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