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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8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薪資扣繳方式有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扣繳辦法規定扣繳(俗稱查表)及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兩種,由所得人自行選定用。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對於選擇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之所得人,扣繳單位辦理薪資扣繳時,免因其扶養親屬增減而改變;
至於選擇查表之所得人,其扣繳方式如下:
一、其為結婚或增加受養親屬者:扣繳單位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二、其為離婚、配偶死亡或減少受養親屬者:扣繳單位應自次年1月1日起,依其異動情形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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