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持續推動各類型產業導入企業對企業(B2B)電子發票應用,擴大企業對消費者(B2C)電子發票制度之推動,特別就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之常見疑慮彙整說明如下:




一、「電子發票」與「電子計算機發票」有何不同?
「電子發票」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賣方營業人於電腦系統開立之電子發票以檔案型態儲存於加值服務中心(或整合服務平台),買方營業人可視其需要至加值服務中心(或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電子計算機發票」為銷售人於電腦系統開立發票後列印實體紙本發票直接交付(或郵寄)給買受人之統一發票。



二、使用電子發票後就不能使用紙本發票嗎?
一般營業人於初次接觸電子發票時,常疑慮是否申請使用電子發票後,就不能再使用紙本發票?事實上,電子發票與紙本發票並不相衝突,電子發票係提供營業人多一種開立發票的方式,申請電子發票資格後,仍能繼續使用紙本開立發票。




三、營業人與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若電子發票開立錯誤,可否辦理更正?
電子發票開立錯誤者,一旦執行送出的步驟,即無法辦理更正,應作廢重新開立。若未超過申報期限,由賣方營業人執行作廢電子發票功能;若超過申報期限,其作業程序同紙本發票作業,由賣方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專案申請作廢



四、買方營業人接收電子發票,是否一定要使用憑證辦理?
原規定於接收及開立發票時,需使用財政部核可之憑證,為簡化作業流程,自98年10月15日起,依修訂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買方營業人在接收電子發票時,不再需要使用憑證,只需使用帳號/密碼及交易暗語,即可接收電子發票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配合稽徵機關輔導作業,導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平臺開立電子發票,以促進我國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並創造e化社會,無紙化環境,進而提升企業與國家之競爭力。營業人對電子發票相關作業規定如有疑義,請上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平臺,


網址:http://www.einvoice.nat.gov.tw/ 或


電洽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57-168



(聯絡人:電子作業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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