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1/8

(本報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單位給付薪資時,不論所得人選擇按薪資扣繳辦法規定查表扣繳或直接按6%扣繳,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計算扣繳稅款,惟「全月給付總額」之定義是否包含年終獎金,經常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7年5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5530號令節略:「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按年終獎金之性質,係僱主為慰勞員工一年來工作之辛勞暨讓員工過個好年之考量,而特別於年終之際給付的獎金,換言之,年終獎金並非每月給付性質之所得,故扣繳單位給付時,得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只要單獨以6%扣繳即可。【#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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