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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桃園市黃小姐問:若有中華民國及加拿大雙重國籍,要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答覆:
具雙重國籍之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採結算申報方式:
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停留合計滿183天者。

不屬於前2項所稱之個人,即應以「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分課稅,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採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究係屬居住者或非居住者,需就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逐年檢視是否合計滿183天,視其結果再依稅法規定課稅。為期明確以利遵循,財政部核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外僑,係屬非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納稅人已移居境外,並無經常居住境內事實者,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73條、第73條之2及第88條規定,所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不得抵繳該就源扣繳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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